关于申报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参加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的通知
台文广新〔2008〕55号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现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评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作品范围及要求和报送材料均按文化部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将当地报送材料汇总后,上报市局文艺处。截止时间:2008年9月26日。联系人:陈靖,联系电话(传真)88698257。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艺术 申报
通知抄送:市群艺馆、市音协,各县(市、区)文化馆。
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4日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
为弘扬高雅艺术,繁荣音乐创作,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化部将于2008年11月在北京举行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
一、全国音乐作品评奖为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文华奖”中文华节目奖的组成部分,所颁奖项为“文华音乐作品创作奖”。
二、第十四届全国音乐作品(合唱、室内乐)评奖由文化部主办,中央歌剧院承办,国家大剧院协办。
三、参评作品范围及要求: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创作的合唱作品、室内乐作品均可参加。
(二)为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迎接建国六十周年,本届音乐作品评奖鼓励歌颂祖国、纪念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优秀音乐作品,通过音乐 讴歌新中国成立60年来走过的伟大历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抒发全国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三)合唱作品提倡新创作作品,亦可根据民歌或其他创作歌曲改编。合唱含各种大、中、小型作品,包括交响合唱、清唱剧等大型合唱。作品时间长度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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